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行政制度

关于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候选人的提名条件规定

时间:2017-04-16 14:40:28  来源:  作者:

  (2017年4月15日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理事长会议通过)

  为规范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的提名条件,根据《山东省疼痛研究会章程》及《山东省疼痛研究会常务理事候选人提名标准》,特制定以下标准:

总则: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3、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是所在专业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或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

  4、无不端学术记录;

  6、积极组织、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7、在职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8、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分则:

1

  ①担任过一届常务理事或研究会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②连任者,年龄不超过退休年龄;

  ③非连任者,退休前能任满一届;

  ④一般应是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⑤为研究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常务理事或研究会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届中增补为副理事长。

2

  ①符合《山东省疼痛研究会常务理事候选人提名标准》;

  ②担任过一届理事或研究会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③一般应是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④退休前能任满一届;

  ⑤秘书长须由理事长提名任命;

  ⑥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在增补为理事后,可届中增补为常务理事。

3

  ①在分支机构内任常务委员以上职务者;

  ②具有博士学位、年龄40岁以下的中级职称以上者;

  ③受到研究会奖励的分支机构委员也可提名;

  ④没有在相应的专业分支机构中任职者,一般不提名为理事候选人。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