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1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本学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聘用管理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适合专职或兼职受聘于本学会的工作人员。
二、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人事管理制度。
三、聘用管理制度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自由竞聘,并保证学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四、根据本学会的岗位需要,设置聘用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岗位,实行公开社会招聘。
五、学会组织部是本学会聘用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六、聘用基本程序为公布岗位情况、应聘条件、初审应聘人条件、面试、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七、应以书面合同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当事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档案。
八、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时生效。
九、聘用合同必须包含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岗位纪律、工资待遇、合同终止与解聘条件等。
十、聘用合同的期限、形式、规定必须负责国家有关要求与规定,凡是与国家规定不一致者,以国家规定为准。
十一、学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十二、聘用人员考核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进行,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调岗的依据。
十三、聘用期限未到,需要提前解聘者,当事人双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实行通知对方,并按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十四、应在聘用合同届满30天以内完成续聘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