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1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确保学会与省社会组织总会及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之间工作联络畅通高效,特建立以下社会组织联络员制度。
一、社会组织联络员条件
联络员应具备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在本社会组织工作岗位比较稳定,熟悉社会组织业务工作、了解社会组织政策等。
二、社会组织联络员职责
(一)保持与登记管理机关的经常性工作联系。
(二)经常浏览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门户网站,定期查看“通知栏”;
(三)经常浏览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网站;
(四)加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建立的相关QQ和微信工作群。
(五)及时了解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动态并向学会领导报告。
三、社会组织联络员组成
(一)1名为学会负责人。
(二)1名为非学会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