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6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本学会的印章分为公章、党支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证书专用章、法人代表章。
第二条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第三条公章、证书专用章由秘书长保管,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组织委员保管。
第四条 法人代表章由法人自己保管。
第五条 印章不得随意外借。
第六条 公章使用时,必须做好登记,注明盖章日期、印章名称、部门、事由、经办人等内容,经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才能加盖印章。
第七条 加盖印章的份数要与原稿标明印刷份数相同,多余份数不予盖章。
第八条 需加盖印章证明重要事项的,须经有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不得对外签订抵押、担保等影响学会利益事项加盖公章。
第十条 不得在空白证书、空白文书中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