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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疼痛医学会科普工作制度

时间:2022-03-16 16:48:28  来源:  作者:

山东省疼痛医学会科普工作制度

  (2022年3月3日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会健康科普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民众的身体素质,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健康科普的任务是推动医学知识教育、传播和普及,提高公民健康素质。

  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四条 科普事业发展坚持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结合实际,分类指导,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弘扬崇尚科学、鼓励创新的社会风尚,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遏制愚昧、迷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会依照本制度开展科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调、指导民众健康素质调查和科普工作评估;

  (三)组织制定学会科普相关标准;

  (四)推动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五)推动科普合作与交流;

  (六)组织评选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科普平台;

  (七)依法开展其他科普工作。

  第七条 学会科普工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科普工作回顾和现状分析;

  (二)科普工作发展目标;

  (三)科普服务体系建设、科普作品创作和征集、重点人群科学素质提升、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

  (四)其他科普相关事项。

  第八条 学会总结每年科普工作,向学会常务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向省科协报送年度科普工作总结。

第三章 科普专项资金

  第九条 学会应当加大财务经费对科普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并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专业人才加入科普事业。

  财务部应当保障科普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大对科普活动的财政支持力度。科普经费的使用应当加强绩效管理,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条 应当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分支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学会新媒体平台应当加大科普宣传,及时报道重大科技成果、科技创新项目、科学人物、科普活动和生活中的科学热点等。

  第十二条 鼓励分支机构和会员通过互联网网络、新媒体开展科普活动。

  鼓励建立专业性科普网站,开设微博、抖音、视频号等新媒体科普平台。

  第十三条 学会建立综合性科普网站,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

  综合性科普网站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并及时更新:

  (一)公布学会科普资源,推介其他健康科普资源;

  (二)公布重要科普活动信息;

  (三)宣传科普法律、法规;

  (四)开设特色科普栏目;

  (五)其他科普服务。

  第十四条 任何分支机构、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宣传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二)向社会传播违背科学原理和科学精神的意见、主张;

  (三)在科普活动中推介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产品和服务;

  (四)在服务宣传中以偷换科学概念、谎称采用专利技术或者先进技术、伪造科学鉴定意见、假冒科技专业人员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五)其他以科普为名,从事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章 科普资源

  第十五条 学会应当加强科普资源开发,增加科普资源总量,完善科普设施布局,支持优秀科普作品创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学会应当对科普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科普资源名录,并以文字、图片或者其他方式作简要说明。

  第十七条 印制《养生与常见病科普手册》、《后疫情时代,疫情防控科普手册》等。

  第十八条 优秀科普作品可以列入年度科普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第六章 科普人才

  第十九条 学会应当建立科普专家团队,并积极推动科普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和专业化。

  第二十条 学会应当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扩大科普人才队伍规模,优化科普人才队伍结构,不断提升其科普能力。

  本制度所称科普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医学知识、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

  (一)科普教育和科普宣传;

  (二)科普作品创作和科普产品研发;

  (三)科普组织管理和科普经营管理;

  (四)科普活动策划和组织;

  (五)科普理论研究;

  (六)其他科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会应当建立科普人才库,将自愿从事科普工作的人才纳入人才库,并加强对入库人才的培养、支持和管理,为科普活动提供人才资源保障。

第七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会及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科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参与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会应当积极围绕全国科普日制定活动方案,确定科普主题和主要科普活动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相关分支机构开展下列活动:

  (一)围绕全国科普日开展科普进学校、进社区等活动;

  (二)举办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科普咨询、科普交流论坛、科普创新竞赛等活动;

  (三)评选优秀科普作品等;

  (四)其他科普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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