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疼痛医学会学术会议接受企业产品展示的规定
(2023年9月11日第八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案审议通过)
为规范管理本会学术会议接受有关企业单位产品展示事项,根据《山东省疼痛医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会鼓励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学术交流。合作应建立在公正、透明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上,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第二条,由本会批准的、以山东省疼痛医学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可接受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试剂、仪器设备等产品到会进行展示、宣传和咨询活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商业声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会分支机构在选择合作伙伴和接受赞助时应坚持独立决策,保护学术独立性和学术自由。各分支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学会相关章程,确保合作伙伴的选择不受潜在利益和影响的干扰。
第四条,本会办公室负责各类学术活动接受产品展示的联系、组织、安排等工作。相关医药企业应在各类学术活动召开前向本会办公室提出合作申请,提供合作方案、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五条,合作双方应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规定产品展示的内容、形式和时间等细节。协议中应明确合作伙伴提供的资金支持,以及学会提供的权益或其他回报。
第六条,到会展示、宣传的产品,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批准文号。
第七条 参展单位根据会议规模、展示内容、形式和面积等按规定交纳展示费。
第八条,会议期间为参展单位提供一定面积的展示台,安排代表在会议休息时间参观、咨询企业产品。参展样品运输和安装等费用由参展单位承担。参展单位可派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有关具体事项可协商解决。
第九条,参展单位在会议期间组织其他活动,须经会议批准,不影响学术会议内容的安排和学术活动的正常进行。参展单位应遵守会议场所的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所有展览、展示款项必须进入本会账户,并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一条,展览、展示费用的支出与会议其他支出一样采用预算审批制,应严格遵守本会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展示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及本会学术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支持学术会议及相关活动,不得被个人或组织用于违规或非法目的。
第十三条,学会总会及各专委会成员在学术会议期间,应遵守学术道德原则,不接受与展示企业产品相关的个人福利、礼品或任何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待遇。学会总会将加强会议组织过程中的学术道德监督,鼓励举报不当行为,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本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山东省疼痛医学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