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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疼痛医学会章程

时间:2024-02-28 14:09:33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山东省疼痛医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Association of Pain Medicine,缩写为:SDAP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山东省从事医学或与疼痛相关的临床与基础科技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省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临床医学与基础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山东医学事业的主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党中央的治国理念,促进医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积极开展学术活动,解除病人的病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开展疼痛基础和临床研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2、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养。

  3、举荐在疼痛学研究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和优秀会员。

  4、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批评抵制不正之风。

  5、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社会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围绕我省医药卫生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

  6、经批准组织编辑出版发行学术专著、报刊,推荐先进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7、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制定等任务,举办科技展览,兴办疼痛诊疗中心,提供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8、开展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内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9、给予分支机构业务指导。

  10、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化服务职能。

  11、其他适宜于本会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居住在山东省境内的,从事临床与基础医学及科普工作的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2、热心和积极支持医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单位)会员

  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生产、教学、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个人会员要求填写入会申请表、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成员或当地本会两名会员或所在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入会,并在其入会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2、团体会员只要求单位写出同意入会的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3、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或履行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学会的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5、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6、弘扬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7、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的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学会的学术资料;

  3、要求学会优先优惠给予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活动;

  4、请求学会协助开展人才培训等工作;

  5、执行学会决议及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资深会员的设置:资深会员是本会的最高荣誉。本会离任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对本学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投票,赞成票达到现任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可授予资深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3、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4、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6、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7、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后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热爱本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组成;理事会要实行老、中、青相结合,候选人提名要适当向临床一线医师倾斜。连任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新增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召集,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和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 条理事的权利:

  1、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4、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1、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2、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3、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5、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7、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制定学术活动计划,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4、制定、完善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8、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9、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一般不超过7人。

  第二十五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的推荐和更换、增补均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常务理事会下设立学会办公室,协助秘书长完成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员干部一般不得在学会兼任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学术部、财务部与项目部5个部门。各内部机构按照分工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学会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各种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任命办公室主任;

  4、提名秘书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规模一般在3-9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不同学科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山东省疼痛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新成立的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有关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换届等按照本会的《关于规范专业委员会改选换届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有关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的精神,学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 学会党组织建制为党支部,设支部书记1人,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各1人。

  第三十八条 学会党支部要带领广大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积极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积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积极加强党的理想信念教育与党的宗旨教育。

  第三十九条 坚持党对学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各项决定、决议在学会中的贯彻执行。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全体会员在坚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与生活纪律发挥关键作用。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设廉洁学会。

  第四十条 学会党支部要在保障学会的政治方向、引领服务群众、推动学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等方面起到先锋作用与监督指导作用。

  第四十一条 参与学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办事机构依法行权履责,保证学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学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全心全意依靠会员,建立健全以会员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学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学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学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学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受法律保护,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常务理事会与监事会应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学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学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学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二条 学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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