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1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按照国家关于单位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银行存款的支付,严格掌握现金开支范围。
第二条 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学会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用于与本学会业务无关的经济活动。银行账户必须保密,非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三条 学会的现金由出纳保管在保险柜里。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顶现金。现金不足时,开具现金支票到银行提取备用金。
第四条 收入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使用现金付款时,需要让收款人在支出凭单上签字确认。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第五条 银行支票由出纳保管,各部门需领用支票时,必须由经办人填制支票申请单,由财务部门核算无误后,经学会会长批准,方可领取支票。
第六条 月度末,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与银行逐笔核对账目,严防错账。
第七条 严格支票管理,签发支票要写清楚,不得涂改,支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条 支票使用十天,使用后的支票存根连同发票要在五日内交回会计,办理编号入账,不得无故拖延。
第九条 支票如有遗失,要迅速通知会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因遗失支票造成损失的,由领用支票人负责。
第十条 已作废支票,要按规定登记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