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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疼痛医学会常务理事卢林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精神卫生法,避免“被精神病”风险

时间:2021-03-08 23:51:00  来源:  作者:

好端端的忽然就“被精神病”,工作生活顿时陷入困扰。对此种现象,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我会常务理事、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立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卢林带来一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进一步避免‘被精神病’风险的建议”。他建议,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标准进行一体化改造,废除“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

卢林说,“被精神病”现象是指将尚未达到强制收治程度的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或未患有精神病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未经过任何对当事人的精神进行鉴定、诊断、确诊的情况,被家属或者其他责任人强制送入精神病医院被迫接受治疗,用来达到送治者不正当目的和企图的不合法行为。“对于公民‘被精神病’现象,实际上要警惕医学权力被滥用。”

目前,国际社会比较推崇的对精神病人强制入院规定了5项标准,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一个人强制收容:该人存在精神健康问题;该人的病情有严重伤害自己或者他人的重大风险;收容包含治疗目的;不存在提供适当治庁限制性更少的替代措施;必须考虑相关人本人的意见。我国《精神卫生法》 对强制入院采用的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标准,相比国际社会推崇的5项标准,缺失了“治疗的目的”“不存在较少限制性的替代措施”和“考虑病人本人的意见”3个标准。

从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认定某人患有精神病,并判定其没有行为能力,应当经过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听证。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主要法律依据的“司法强制医疗模式”,以及以《精神卫生法》为主要法律依据的“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同时并存的双轨格局,从而导致了困境。

“这种双重模式并存的现状,容易产生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选择性适用,即行政程序可能产生司法程序的‘后门效应’,使强制医疗司法化的意义大打折扣,存在制度性风险。”卢林说,“司法强制医疗模式”中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在“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中所有的证据只是供医生诊断参考,没有举证质证的过程,是一个封闭的认定环节,当事人及其家属并无权介入,程序的透明度较低,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为此,他建议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标准进行一体化改造,废除“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将其合理内核统一纳入“司法强制医疗模式”之中,在精神卫生法中只允许保留自愿治疗模式,将强制医疗内容统一收归刑事法律进行调整,从而从制度层面进一步避免“被精神病”的风险。这也体现了一种制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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