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端端的忽然就“被精神病”,工作生活顿时陷入困扰。对此种现象,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我会常务理事、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立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卢林带来一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进一步避免‘被精神病’风险的建议”。他建议,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标准进行一体化改造,废除“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
卢林说,“被精神病”现象是指将尚未达到强制收治程度的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或未患有精神病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未经过任何对当事人的精神进行鉴定、诊断、确诊的情况,被家属或者其他责任人强制送入精神病医院被迫接受治疗,用来达到送治者不正当目的和企图的不合法行为。“对于公民‘被精神病’现象,实际上要警惕医学权力被滥用。”
目前,国际社会比较推崇的对精神病人强制入院规定了5项标准,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一个人强制收容:该人存在精神健康问题;该人的病情有严重伤害自己或者他人的重大风险;收容包含治疗目的;不存在提供适当治庁限制性更少的替代措施;必须考虑相关人本人的意见。我国《精神卫生法》 对强制入院采用的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标准,相比国际社会推崇的5项标准,缺失了“治疗的目的”“不存在较少限制性的替代措施”和“考虑病人本人的意见”3个标准。
从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认定某人患有精神病,并判定其没有行为能力,应当经过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听证。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主要法律依据的“司法强制医疗模式”,以及以《精神卫生法》为主要法律依据的“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同时并存的双轨格局,从而导致了困境。
“这种双重模式并存的现状,容易产生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选择性适用,即行政程序可能产生司法程序的‘后门效应’,使强制医疗司法化的意义大打折扣,存在制度性风险。”卢林说,“司法强制医疗模式”中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在“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中所有的证据只是供医生诊断参考,没有举证质证的过程,是一个封闭的认定环节,当事人及其家属并无权介入,程序的透明度较低,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为此,他建议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标准进行一体化改造,废除“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将其合理内核统一纳入“司法强制医疗模式”之中,在精神卫生法中只允许保留自愿治疗模式,将强制医疗内容统一收归刑事法律进行调整,从而从制度层面进一步避免“被精神病”的风险。这也体现了一种制度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