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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疼痛医学会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8-03-20 20:43:34  来源:  作者:山东省疼痛医学会秘书处
2018311日第二届党支部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洁建设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学会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及成员。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党对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四条 党支部承担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建立由党支部委员组成的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五条 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形成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强大合力。党支部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洁建设责任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坚持把党风廉洁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绩效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党支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洁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洁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洁建设工作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洁建设的党支部会议和办事机构廉洁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洁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坚持抓早抓小,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 "老虎" "苍蝇"一起打。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
      (五)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七)对本学会的党风廉洁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洁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洁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洁建设负总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洁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本组织实际,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二)每年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时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重大问题。
      (三)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领导并参与党风廉洁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抓好党风廉洁建设各项任务和法规制度的落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五)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及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六)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定期主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检查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其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和不廉洁行为,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及时提醒并督促检查、改正。
      (七)以身作则,做廉洁从政的表率。带头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组织、群众、舆论等方面监督。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防止其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八)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不断改进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执政理念,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呼声,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洁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洁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抓好上级关于党风廉洁建设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党风廉洁建设工作意见和建议,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洁建设情况。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洁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制定党风廉洁建设工作计划,抓好落实。
      (三)经常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洁建设状况,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廉洁风险防控措施和办法。
      (四)组织分管部门党风廉洁建设工作检查考核,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加大对责任范围内"四风"问题的整治力度,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支持分管范围内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汇报情况。
      (七)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防止其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洁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党支部负责领导、组织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真实、准确地反映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可以进行全面检查考核,也可以进行专项检查考核或者抽查。检查考核工作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等结合进行。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应当通过听取汇报、召开述职述廉大会、组织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座谈或个别谈话、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员和干部群众意见。
      第十三条 被检查考核处室应当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如实汇报执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由专人负责存档,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者工作报告,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和《廉洁准则》情况。
      第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年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完善民主评议、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洁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对党风廉洁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执纪执法机关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内部不团结,党的组织生活不健全、不严格,纪律松弛、软弱涣散的;
      (四)对分管的党风廉洁建设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相关规定,以及有其他集体违纪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导致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洁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对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失职渎职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政治问题,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或者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及时进行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追究集体责任时,相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退休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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